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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
2、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
3、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4、 (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5、 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6、 (一)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组织形式变更;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变更; (四)税务师事务所停业、歇业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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